上海浦东川沙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动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有特殊的见解
劳务派遣总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总用工量10%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日前,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解读了劳务派遣管理的相关政策。
据介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协助工伤认定的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此外,还有部分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11月1日起,我市开始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已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今年7月1日前办理行政许可,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可以开展劳务派遣业务。